岳阳市二中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规则
(第八届四次教代会通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的工作,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消除职评中的消极因素,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评价教师教育教学业绩,根据国家、省职改委、市人事局和市教育局职改部门的有关精神,结合本校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Ⅰ 评审程序
1.考评机构的产生:
职评领导小组:
组长:程 浩
组员:王畅新 胡长秋 方小黄 金岳国 张 杰
职评办公室:涂湘华
评审小组: 10人以上(处室主任和高级教师组成)
2.评审对象的确定:每年六月份,由教师本人提出要求晋升申请,并详细填写好“职务晋升评分表”,提供所有评审材料,上交办公室。评审小组根据职务晋升的基本条件,必要条件和否决条件进行初审,确定晋升评审对象。(说明:材料要按时上交,所有自评分要提供依据,没有依据的不记分;材料一经上交后不得重新补充。)
3.申报中教高级的教师在全校教师大会上述职,所有申报对象均须经群众投票,并按得票率的高低以10%记入总分。
4.送评对象的确定:评审小组根据评分细则,确定评审对象得分,评审小组投票按10%、职评领导小组评议投票按20%记入评审对象的得分,张榜公示得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待教育局下达晋升指标后,依公示结果的分数高低和相关政策确定晋升送评对象。
5.分数构成:群众推荐占10%,评审小组推荐占10%,领导小组推荐占20%,个人量化计分占60%。
Ⅱ 评审细则
依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上级主管人事部门的有关精神,分别对评审对象的思想品德、学历资历、学识水平、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高级职称本科学历,中级职称合格学历。
3.已达任职年限。
4.在任职期间年度岗位考核称职及以上。
二、必要条件
1.获得与所学专业(即任教学科)和年龄相应的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
2.获得所要求的计算机等级证书(
3.晋升高级职务须在省级(或以上)标有“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公开发表1500字以上的与任教专业一致的学术论文一篇(或以上),用稿通知无效。晋升中级职务须有市级(或以上)公开发表1000字以上的与任教专业一致的学术论文一篇(或以上),无公开发表论文的须有市级(或以上)专业学会或课题研讨会的3000字以上与任教专业一致的学术获奖论文一篇(或以上)。
4.申报中级职称教师必须任教一届毕业班,申报高级职称必须任教两届毕业班。(非考试科目除外)
5.自2011年起,申报高一级教师职称的,必须参加新一轮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6.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必须累计担任过三年以上的班主任或者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副主任及以上中层干部(任现职达到12年以上的教师可除外)。
7.晋升高一级职称后的教师,需与学校签订三年工作协议。
说明:如果上级主管人事部门提高(或另加)要求,本条件同样提高(或另加);上一年度晋升未获批准的在晋升指标紧缺的情况下须推迟一年晋升。
三、否决条件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本年度年内不得晋升。
1.有严重违纪行为。
2.不遵守职业道德,有严重体罚学生行为,家长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4.违背国家的教育方针,向学生灌输不健康的思想。
5.本年度有旷工、旷课记录和“三乱”行为。
6.教学中特别是晋升汇报课中有知识性错误。
7.参与法轮功、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
8.执行规章制度不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9.一年内病假达两个月、或事假15天以上。
10.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致使工作量不满的。
11.近三年内有未完成学校教学、教研常规工作的。
四、评分细则
所有记分项目除有说明外,均计算任现职内的。
(一)思想品德
评审对象应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全面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
1.行政机关荣誉:
(1)记功:一、二、三等功分别记12、10、8分。
(2)荣誉表彰:获国家、省、市、市直(县区)、校级模范(或优秀、先进)教师、师德标兵、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的分别记10、8、6、4、2分。(还包括工会积极分子、优秀教研组长和备课组长、优秀班主任等)[本项记分最多不超过20分]
(3)“张曼珠园丁奖”、“汤恩佳育德基金奖”记3分(“两奖”在同一年内不重复记分)
2.年度考核:市级优岗每次加记5分。
3.集体荣誉:(本项记分最多不得超过20分。)给分管相关工作的处室正职以上的行政干部及积极参与并承担相关工作的主要相关人员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市直(县区)、校级分别记10、8、6、4、2分。
(二)学历资历
4.学历:专科3分,本科5分,双学历或在本科的基础上每提高一个层次(以学位为准)加记2分。
参加本轮教师继续教育学习累计获得的学分按:
30—99学分记2分
100—199学分记3分
200—299学分记4分
300—360学分记5分
5.资历:教龄每年记1分;校龄每年记0.5分(不超过10分);任现职年限每年记2分。
(三)学识水平
任现职以来能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写出有一定价值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科研报告、论文和报道。
6.论文:(本项记分最多不超过30分。)论文计分仅限于教育、管理及专业教育教学论文(不包括解题、教案等),且是第一作者。登载在杂志的增刊或论文集上的论文一律不计分。一篇论文在两级杂志上发表(或获奖)只记最高一次分。根据论文的研究深度、文字水平、推广价值综合衡量,经小组协商可上下浮动一个级别记分。
(1)发表:在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标有“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1500字以上的论文1篇分别记10、8、6分;字数在800――1500字的分别记8、6、4分;字数在800字以下的分别记6、4、3分;国家、省部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加记5分。
(2)获奖: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教育业务、科研部门、专业学会、重大课题研讨会的奖励,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记8、6、4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记6、4、3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记4、2、1分;校级一、二等奖分别记2、1分;本项最多记分3篇。
(3)宣传学校事迹:(本项记分最多不超过20分。)在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刊物(或报纸)上发表1500字以上的文章分别记10、8、6分;800-1500字的文章分别记8、6、4分;800字以下的文章分别记6、4、2分。
7.专著:(本项记分最多不超过20分。)与专业一致的学术专著(有国家统一的书号),10万字以内记10分,20万字以内记15分,20万字以上记20分。多人合著,有排名顺序的只有前四名才记分,根据排名顺序分别按5:3:2:1的比例记分,没有排名顺序的按参著人数平均记分。编写资料不记分。
8.教育科研:(本项记分最多不超过20分。)担任了教育科研任务,且结题者,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分别给主研人员记10、8、6、4分,参研人员折半记分,获奖者按第6条(2)款标准给主研人员加记分、参研人员折半加记分。申报市级以上课题,并批准立项者,可以按结题各级记分标准折半记分。
(四)岗位职责
9.晋升汇报课:晋升汇报课授课按优、良、一般分别记6、4、2分。
10.教案:①提供本期合格教案,记5分;②近2年内教学检查中评为优秀教案每次加记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11.听课:提供本学期原始听评课原始记录,按质量记2分、1分。
12.工作岗位:担任团队辅导员、班主任、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年级组长、各处室副主任及以上行政职务每年记2分,担任多个职务只记一个。连续担任五年以上班主任(从08年计算起)的,自第六年起每年加记1分即3分。
(五)工作业绩
13.名优教师:国家、省、市骨干教师(已发证认定的)分别记20、15、10分,学校命题小组成员记4分。两项均有的只记高的一项。
14.教学竞赛(本项累计不超过50分):①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②经学校批准参加。国家一、二、三等奖分别记25、15、10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记20、10、5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记12、8、5分;市直一、二、三等奖分别记10、5、2分;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记3、2、1分。获特殊奖项的(省级、国家级第一名或特等奖)视影响情况可加记5—10分。同一次竞赛各级获奖只以最高奖励记分(说课、课件、录像以及其他非教学性竞赛,折半计分)。
15.公开课:省、市、市直示范课、观摩课1次分别记9、6、3分;校级公开课1次记1分;由学校安排的接待性公开课按市级计分。
16.培养教师:承担培养新教师和新班主任任务,有具体的指导对象,且成效显著者(由相关处室认定)一个记3分,每增加一个加记1分(本项累计不超过9分);“结对子”的指导老师指导青年教师参加教学竞赛获校级二等奖以上者,给指导老师一次记1分,但总分不超过3分。
17.教学质量(记四次分,本项累计不超过100分)
(1)以任现职以来两次中考讲评,按现有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评价方案的10%记分。每多教一届毕业班加记2分。
(2)以前2个学期的教学质量讲评,按现有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评价方案的10%记分。
(3)非考试科目和教辅人员以上期和本期师生评价满意率(满意率按1:3:1)参照四次教学质量评价总分的80%记分。
18.辅导学生:①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②经学校批准参加。
辅导教案为教师是否辅导学生的依据,必须在教务处登记且有计划、过程记录、成绩、表现等记录,多个教师共同辅导一个学生,记分按工作量多少分配;团体赛辅导(如音、体、美、科技等)只给主教练记分。
(1)选拔性竞赛:(本项记分最多不超过20分,要有国家、省、市选拔依据。)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记15、12、9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记10、8、6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记5、3、1分;获市直一、二、三等奖分别记3、2、1分。体育竞赛单项获奖第一名、二三名、四五六名分别按本条标准记分。市内竞赛发省级奖励只能按市级记分,同一次竞赛只按最高一次记分。
(2)非选拔性竞赛:(本项记分最多不超过20分。)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记8、6、4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记6、5、4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记5、3、2分;获市直一、二、三等奖分别记3、2、1分。辅导学生发表文艺作品(有指导教师姓名)按本条三等奖记分。市内竞赛发省级奖励只能按市级记分。
(3)团体竞赛:音体美等团体竞赛给主教练按国家级一、二、三、四、五、六名分别给记30、28、26、24、22、20分;获省级一、二、三、四、五、六名分别记24、22、20、18、16、14分;获市级一、二、三名分别记16、14、12分;获市直一、二、三名分别记10、6、4分(不包括单项竞赛团体获奖)。
(六)其他
19.特殊情况:有下列情况者加记5—100分(由校长室认定,评审小组通过)。
(1)工作有创新,具有推广价值。
(2)为学校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3)其他突出的特殊贡献。
(4)有过支边或支教经历,且能提供有效证明并经学校认可的,每年计3分。
20.本规则由教代会通过后生效。校长室每年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及具体操作的方便进行调节,如果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某些数据不能到位(或无法具体操作)的情况时,由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得出操作方案,报校长室通过后实施,在教代会休会期间,解释权在校长室。